要,不要繼承?限定與拋棄的距離
有一個父親在孩子5歲後就失去了消息,突然在孩子50歲那一年,孩子得到父親警察局通知,他的父親過世的消息。
既熟悉又陌生的人!
國稅局的資料裡,他的父親沒有土地,只有一點點的現金,到底要不要繼承?
他的父親有沒有其他欠債?不得而知。
法律上,拋棄繼承就是拋棄掉「繼承權」,向法院拋棄之後,自己就沒有繼承的權利,所有的事情(所有遺產)就跟自己無關了。
限定繼承是指:自己是繼承人有繼承權,一切事情都要面對,但如果今天負債大於資產,你不需要拿自己的錢去補貼!
拋棄繼承、限定繼承,一個不關你的事,一個是有關你的事,法律上天差地遠。
但是拋棄也好,繼承也罷,我們不能決定我們的父母是誰?
但我們相信所過的每一天,無論順利或不順利,在生命中都有不同養分。
要相信我們的未來-更平安、幸福!
財富,得平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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